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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点击率:990 作者:合肥工业大学 来源: 时间:2014-11-29
流动研究人员是有色金属材料与加工技术国家地方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获得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校外科研人员、获得青年骨干教师基金资助的校内科研人员、以及应邀前来中心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国内外访问学者。为了规范流动研究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研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流动研究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流动研究人员进入有色金属材料与加工技术国家地方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时,应先到中心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流动研究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其研究工作由中心的课题指导人或研究方向负责人负责。
3.流动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4.流动研究人员可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心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
5.流动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心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小型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6.流动研究人员在本中心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其研究成果由本中心、研究者本人所在单位和其它资助单位共享,但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署名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有色金属材料与加工技术国家地方工程研究中心”(英文为“National-Local Joint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Nonferrous Metals and Processing Technology),如是本中心开放基金或青年骨干教师基金资助的应注明。
7.流动研究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将上年度本人科研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交中心办公室存档,编入中心工作年报。同时,应提供相关原件进行审核,对逾期未交或未配合审核者中心有权停止资助。
8.流动研究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应与中心签订保密协议。
9.流动研究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生活费用自理。
10.流动研究人员结束在中心的工作(即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离开前必须及时清理人个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同时向中心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
(3)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11.本办法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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