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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点击率:1921 作者:合肥工业大学 来源: 时间:2014-11-27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中心实验室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证中心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2.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均应赔偿。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设备负责人、研究方向负责人签署意见,及时上报中心办公室,并作出处理意见,办理有关赔偿事宜。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3.对一贯不爱护中心实验室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从严处理。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赔偿界定
1.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2) 不服从指导,不按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3) 未经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改仪器设备(包括待报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4) 搬运不慎、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外借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 对于中心实验室内的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或丢失者。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 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失;
(2) 损坏较轻,经当事人修复且不影响设备使用的;
(3)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补救,并及时报告,如实反映,认识较好的。
3.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和寿命问题,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损坏,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三、赔偿的处理办法
1.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仪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全面考虑。
2.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占用仪器设备,或未经批准,私自收受仪器设备的,应追回原物,从严处理。
3.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由仪器设备管理组和研究方向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赔偿金额,报中心办公室审批。对保修期以内的设备,视具体定损情况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修理,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不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30%)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对保修期以外的设备,赔偿金额视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1) 对单价在1000元以下、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折旧计价赔偿;丢失后赔偿同类同等级的实物;
(2) 对单价在1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后应根据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所在团队按一定比例赔偿相应的修理费、配件费等;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3) 对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损坏后由中心办公室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和赔偿金额,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丢失后按折旧计价赔偿,但金额最低不能低于原价的30%,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
4.赔偿费由中心办公室根据金额及本人的经济情况决定赔偿方式,分一次性赔偿和分期偿还。确有困难,可以延期偿还。
5.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当事人所在团队负责催缴,中心办公室负责收款,如多次催缴无效,则由学校财务部直接从团队负责人工资中代扣,当事学生则暂停毕业答辩,直至交清相应款项。
四、附则
本条例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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